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中标价控制案例

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条款约定承包人根据基准施工图编制清单格式预算(包括设计费等承包人的所有承包内容),发包人委托第三方造价或财政评审机构按照以下条款进行审核:

a.当审核结果高于本项目中标金额时,以中标金额为准,视作承包方的让利行为。清单的各综合单价及可调整措施费均按让利比例向下调整,以调整后清单为基准清单,其金额为基准清单造价,作为计量支付和签证、变更、决算的基础资料。

b.当审核结果低于本项目中标金额时,以审核结果为准,视作承包方的优化成果。以审核后的清单为基准清单,其金额为基准清单造价,作为计量支付和签证、变更、决算的基础资料。

c.审核结果一经确认,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工程结算以其基准清单综合单价为依据,单价不再调整。

问题:这种约定方法合理吗?是不是没有实质性按中标价签约?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标签约后,还必须财政评审吗?

计价模式:对比中标价和第三方造价或财政评审机构的评审价,以二者中的较低价作为结算依据。

本案预算书采用的是清单模式,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其中也包含了设计费等承包人负责的全部内容。承包人根据施工图纸进行投标报价,再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造价或财政评审机构按照约定条款对承包人的报价进行审核。

实践中由于建设单位在用方案设计招标或初步设计招标时难以对价格实施足够的管控,在这个项目中的系列条款可以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人提供参考。

首先,如果审核的结果高于项目的中标金额,就以中标金额为准,差额部分视作承包方的让利。比如中标金额是100万元,按照施工图纸编制的预算价是110万元,则以100万元为合同价格,清单的各项综合单价以及可调整的措施项目都按照让利比例进行相应的下调。

也就是说,当确定中标金额是100万元以后,预算价格比中标价高出了1.1倍,则需要将预算书中的单价项目都除以1.1从而和中标价相一致。由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因此履行过程中的签证、变更估价以及最终据实结算都应该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价格。但如果审核结果低于中标金额,则以审核结果为准,视作承包方的优化成果。比如中标金额还是100万,但图纸翻译成预算书后总价金额是90万,则不再考虑中标金额,直接将预算书的金额作为合同价格,基准清单也就是90万审核价所对应的清单。合同还约定,审核结果一经确认即对发承包双方具有约束力,工程结算时以基准清单综合单价为依据不再调整。

第二,这种约定是否合法合理?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果本案在招标文件中就已经设置了这样一种确定合同价款的规则,那么在实际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再依据这种方法确定合同价格,是不违背原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由于政府投资项目受到“估、概、预、结、决”的行政管理严格要求,因此国家规范更加鼓励其采用合理确定的合同价格形式,而非简单采用总价合同的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合同价格形式规定,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这样一份价格清单形成的总价合同,是投标人参与竞争的依据。但需要注意的是,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而不能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换句话说,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第三,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标签约后是否必须经过财政评审?《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财政评审主要是从财政的角度来确保财政资金的合法有效使用,这和招投标程序及如何约定合同的价格形式并不冲突,毕竟财政投资评审也不能直接否定合同价格。但是很多地区,很多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在做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发布招标控制价时,就会通过财政投资评审进行备案和前期控制程序,但这种前置程序与是否违背招标投标法并无太大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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