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定额计价案例
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暂定2.5亿,招标文件也明确规定不能超过2.5亿。合同约定按2012定额计价,材料按造价信息调整。最终审定价远超合同价,超出部分应该如何处理?
计价模式:定额计价,工程量据实结算。
《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第1.1.5.1条规定,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第1.1.5.2条规定,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合同签约价并不是最终的结算价格,签约合同价只是双方提前在合同中约定的初步价格,合同价格才是最终确定的结算价格。这个问题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在于未能正确区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由于最终结算价除了考虑计价方式外还会结合履行过程中的价格调整因素,因此二者一定存在差异。
关于合同签约价,《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第1.4.4条规定,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第1.10.4条规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第13.4.1条规定,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专用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案、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这三个条款对签约合同价所包含的范围都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是按2012定额计价,材料按造价信息调整。但由于合同中暂定的2.5亿以及招标文件中不超过2.5个亿的规定加上对工程总承包合同就是总价合同误解,导致对本案计价方式的认识分歧。实际上合同中暂定的2.5亿价款其实并不具有绝对的法律约束力,如果履行过程中超过签约合同价,只要工程验收合格,当事人也应该按照定额计价的约定支付相应价款。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总价合同也不是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唯一可采用的计价方式。
天津理工大学教授尹贻林老师经常强调的一种理念——按规定而约定。无论是16号令、369号文还是《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其中都涉及很多关于工程计价的规定。虽然在合同法领域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最核心的部分,合同约定按照平方米单价计价或者按照定额下浮都是合法有效的,但约定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并且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该按照法律规定依据合同漏洞填补规则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完善和补充。
另外,如果这个项目是政府投资项目,在工程结算超过概算的情况下,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第23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总结来说,本案按照约定当事人双方应该依据定额计价,并结合材料信息价的调整进行结算。但如果合同既明确约定采用总价形式且总价为2.5个亿,又约定按照定额计价且据实计量,像这种前后约定冲突的情形属于典型的合同条款约定不明,应该根据合同漏洞填补规则确定合同的计价方式,根据《民法典》第510条和511条的规定,最终也还是应按照定额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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