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费率招标案例

某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前未进行财政评审也未设最高限价。招标采用工程总承包费率招标。中标后施工合同中约定:

签约合同价:招标控制价为130(此为立项审批总投资金额)万元;

合同价格:本工程采用费率报价,设计费率99.00%;施工费率99.30%;

结算价格:以最终审计结果为依据,据实结算。施工结算价等于审计部门审计施工造价乘以99.30%,设计结算价等于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乘以99.00%。

问题:1.政府投资项目在招标前未进行财政评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政府投资项目未采用清单招标而采用费率招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合同约定以最终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是否合规?

计价模式:结算价格以最终审计结果为依据乘以投标费率,工程量据实结算。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第3条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 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二) 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 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四) 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 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 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从合规性的角度来看,政府投资项目在招标前未进行财政评审违反了《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但该规定在法律位阶上仅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违反该规定没有进行财政评审的项目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修订)》第41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项目支出管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开展预算评审;《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1.1条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本案采用费率招标而没有采用工程量清单的价格形式,主要原因可能在于招标时并没有可用于编制清单的施工图纸,费率招标也是实践中很多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的常用计价方式。

不采用清单招标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面《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不完全适用于工程总承包项目,另一方面《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可见法律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并未规定必须采用总价合同的价格形式,即便采用费率招标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三,合同约定以最终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是否有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中明确,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复函约束的对象主要是地方性法规,而不是限制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因此合同中明确约定以最终审计结果为依据进行结算也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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