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厂监理的方法和措施
1、由总监主持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应有下列人员参加:项目施工单位代表、监理单位代表、驻厂监理单位全体驻厂监理人员、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技术负责人等有关负责人员。
2、驻厂监理工作交底由总监主持,参加人员为: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技术负责人等有关人员、驻厂监理人员。
3、 审查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基础情况(资质等级、质量认证),是否在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承包商推荐名录范围内。若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不在推荐名录里,应通报项目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并同时报告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并作为重点监控对象。生产地点必须与注册经营地点一致。
4、审查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的生产方案(生产单位可以没有全面的生产方案),但对于季节性生产、专项生产必须有方案,且应有应急预案。
5、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查,内容是否齐全,并提出书面意见。审查未通过的,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予以完善,直至审查通过。在未经审查通过之前,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不得为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应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技术负责人、试验室负责人变动时,应事先通知驻厂监理机构,并向市住建委办理变更手续。人员变更过程中,应由符合要求的人员负责相应工作。
6、原材料进厂需报驻厂监理备案, 驻厂监理组应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的取样复试进行部分见证,对不同材料的见证试验每周不少于一次,且应建立原材料见证台账。
7、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对原材料进行复试检验。
8、驻厂监理组每天对现场原材料进行巡视,以便确认所有原材料是否与经备案的原材料保持一致,无论何时,驻厂监理组认为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时,有权停止对此批次原材料的使用,并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对该批原材料进行检测。驻厂监理组根据检测结果确定此批次原材料是否可以投入使用。驻厂监理组根据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呈报的各种原材料按品种、规格及数量等建立原材料进场台帐。
9、预拌混凝土配合比的计算、适配、调整,必须经总监核查,在驻厂监理组的监督下执行。
10、配合比申请首先由驻厂监理组初核,然后由材料工程师核查,最后交由总监核查。驻厂监理机构在收到混凝土配合比申报后3天内完成核查(主要包括资料的完整性、各项技术指标的符合性),未经核查的混凝土配合比,不得使用。驻厂监理机构对混凝土配合比申请的核查,并不免除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的责任。经核查的配合比文件一份由驻厂监理机构保存,另外两份返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
11、配合比调整时应由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书面授权。
12、原材料品种、规格、生产厂家发生变化时,须重新办理配合比审批手续,砂石的含水率或砂的含石量变化时除外。
13、对每一项保障性安居工程,首次使用的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驻厂监理组在接到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的开盘申报后,应对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以及人员、材料和主要生产设备进行审核确认。驻厂监理组对混凝土开盘鉴定进行见证,并签认《混凝土开盘鉴定》。当试验检测不合格时,按照配合比设计相关的规定调整混凝土配合比,经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技术负责人同意后,重新进行开盘鉴定。
14、在开盘鉴定过程中,驻厂监理组若发现工、料、机配备不当,或所用材料的品种、数量与生产配合比不符及操作过程中的问题,有权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予以纠正,否则,驻厂监理组拒绝签认混凝土开盘鉴定。
15、驻厂监理组应熟悉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生产前准备工作、混凝土生产的各项要求,并对其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日常巡检。
16、驻厂监理组要巡查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各生产系统是否正常运转;巡查使用中的原材料是否与备案的原材料一致;巡查计算机控制系统中使用的配合比是否与核查的配合比一致;检查混凝土拌合物是否均匀,颜色是否一致,是否有离析和泌水现象;巡查搅拌机称量系统原材料计量偏差是否在允许范围内;若发现问题,驻厂监理组可口头通知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进行整改,必要时应发《监理通知》。
17、混凝土搅拌完成后,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质检员应进行自检,驻厂监理组对混凝土温度、坍落度、和易性等进行抽查;混凝土拌合物性能出厂抽检合格,驻厂监理组在《预拌混凝土运输单》上签字、盖章确认后出厂,并做好相关记录,以便备查;混凝土拌合物性能出厂抽检不合格时,不能出厂。 18、驻厂监理单位应与项目监理单位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沟通,项目监理单位应将施工现场混凝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通报给驻厂监理单位,驻厂监理单位应及时复查,并将结果反馈项目监理单位。
19、驻厂监理组组长定期组织召开监理例会,研究解决与驻厂监理相关的问题;驻厂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解决工作范围内专项问题;驻厂监理例会以及专题会议的纪要,应由驻厂监理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应会签。专题会议纪要的内容包括会议主要议题、会议内容、与会单位、参加人员及召开时间等。
20、驻厂监理发现须暂停生产的严重问题时,须及时报告总监后发出《生产暂停令》;《生产暂停令》必须由总监签发;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整改、消除暂停生产的原因后报驻厂监理人员复查;驻厂监理复查并签发《生产恢复令》后,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方可恢复生产;《生产暂停令》必须由总监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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