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需要还是不需要资质?

资质,属于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一种管理事项。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十四条规定,国家的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可以设立行政许可事项。据此可知:

一、目前,我国建筑相关法律和国务院的法规、决定,均没有规定“项目管理”资质

1.《建筑法(2019修正)》规定,施工、勘察、设计和监理等四类企业,需要具备资质

《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规定,施工、勘察、设计和监理等四类企业,需要具备资质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二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三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3. 行政许可:住建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修正)》规定,造价咨询企业,需要具备资质

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提醒读者注意:

由于《招标投标法》修正,取消了资质要求,因而,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8年3月8日废止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至此,招标代理目前也不再是行政许可事项了。

此外,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等行政法规还规定有其他事项的行政许可,因为本文内容无关,此不赘述。

小结:目前在建筑领域,我国主要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五类资质要求(行政许可)。项目管理,目前不属于“资质”。

二、关于“项目管理”模式在我国的推广和发展

1.《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2003)》

在这份文件中,建设部发文在国内发展“项目管理”模式。主要规定有:

“三、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概念和主要方式

“(一)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不直接与该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但可以按合同约定,协助业主与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并受业主委托监督合同的履行。

“(三)工程项目管理的具体方式及服务内容、权限、取费和责任等,由业主与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工程项目管理主要有如下方式:

“1、项目管理服务(PM)

“项目管理服务是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业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策划;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为业主提供招标代理、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服务,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

“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一般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2、项目管理承包(PMC)

“项目管理承包是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除完成项目管理服务(PM)的全部工作内容外,还可以负责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初步设计(基础工程设计)等工作。

“对于需要完成工程初步设计(基础工程设计)工作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

“项目管理承包企业一般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一定的管理风险和经济责任。

“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要求,还可采用其他项目管理方式。”

“(二)鼓励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企业,通过建立与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四)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接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但不应在同一个工程项目上同时承担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也不应与承担工程总承包或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另一方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 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2004)》

在这份文件中,建设部直接要求,“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主要规定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执业资格。”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改善组织结构,建立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按照现行有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3.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大型工程监理单位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2008)》

随着项目管理模式的推广和实践,住建部在监理单位改革文件中对于“项目上管理”企业的能力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

“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是以工程项目管理专业人员为基础,以工程项目管理技术为手段,以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为主业,具有与提供专业化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项目管理技术,通过提供项目管理服务,创造价值并获取利润的企业。”

“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特征:

“根据合同约定,可以为业主提供全过程或分阶段项目管理服务。

“(二)具有与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在企业的组织结构、专业设置、资质资格、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等方面满足开展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需要。

“(三)掌握先进、科学的项目管理技术和方法,拥有先进的工程项目管理软件,具有完善的项目管理程序、作业指导文件和基础数据库,能够实现工程项目的科学化、信息化和程序化管理。

“配备与开展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相适应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各类执业人员和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科学、诚信地开展项目管理服务。”

4.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2016)》

在这份文件中,住建部认为项目管理单位主要应是“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等单位”:

“项目管理单位可以是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单位,也可以是其他工程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等单位,但项目管理单位不得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具有利害关系。“

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2020)》

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勘察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等项目管理单位,赋予相应权利,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在这份最新文件中,项目管理单位可以是“建设单位自身”、“勘察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等项目管理单位”。拓展到“代建单位”一词,但此处的代建单位实际指“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见交通部《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2015》、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2015)》等文件规定。

小结:虽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但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规范性文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2004)》明确要求“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因此,实践中必须遵守才合规。

三、法律后果及守法建议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因此,没有资质的企业开展项目管理工作,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并不必然导致所签订的《项目管理合同》无效。

但是从企业合规,免受行政处罚着眼,遵守住建部的规范性文件是必须的。同时,住建部在多份文件中已经阐明并提出明确要求,考虑到项目管理工作的难度、复杂性和重要性,从业单位和人员均应当具备相应的工程建设资质、条件,并且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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